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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狂飙”啤酒案二审维持原判:啤酒公司对商标与字体不一致未尽审查义务

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上诉,维持普陀区法院判决。某啤酒公司因未审查“狂飙”变体字样与注册商标的差异,被判对50万元赔偿承担连带责任。

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

2025年8月25日,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“狂飙”啤酒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二审判决,驳回被告方上诉,维持原判。此前普陀区法院一审判决三公司停止侵权、消除影响,并判令某管理公司与某酒业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,某啤酒公司就其中的5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。

啤酒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因

法院认定,某啤酒公司作为受委托的生产方,未对“狂飙”变体字样与注册商标不一致的情况进一步审查或询问,就加工生产酒类商品,主观上存在过错,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,需对部分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。

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依据

法院指出,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,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可能引人误认。本案中,被告在《狂飙》热播后成立公司并推出产品,使用近似字样导致公众混淆,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倡导的诚实信用原则。

司法保护延伸至内容IP元素

本案审判长刘亚玲解释,司法保护半径已从传统商标、商号,延伸到具有稳定识别力的内容IP名称。只要实质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,以不正当手段争夺交易机会,就可能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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